程序正义的理想与现实
人宪法性权利的,都应否定其实体法上的效力。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案件裁定驳回重审;裁判已生效的,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对于有瑕疵的程序,则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且根据违反程序情节的严重程度追究违反者的个人责任,如追究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的侵权责任、刑事责任。只有这样,司法人员才能严格遵守诉讼程序,树立司法权威。注 释:①这里是指许多案件为了所谓的快速审结、打击犯罪、伸张正义,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不注重对程序的遵循,最后发现是“冤假错案”,对于错案当事人和受害者来说这样的结果又是不正义的.②根据程序公平理论,当人们认为他们所承受的冲突解决或集体合作结果,是以公平的程序产生的,即便在冲突解决或合作结果对他们个人不利的情况下,他们也倾向于认为这些结果是公平的从而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冲突解决或集体合作被认为是按不公平的程序进行的,那么,即便产生的结果对当事人是有利的,他们仍旧倾向于据此认为结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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