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否使这一概念更具权威性和严肃性,关键就在于是否对其进行严格的界定。而在界定时,既要深刻挖掘其内涵,又不能遗漏其外延;即要能满足主体需求,又要能有适用范围的边界。从现实需要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出发,笔者建议将这一概念表述为“义务人(包括国家)侵犯人权,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致人产生非财产损害的,应视为精神损害,严重者应予赔偿。”(二)适度拓展赔偿范围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解决权利主体索赔请求权的基础性和关键性问题。但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过于狭隘,将其严格限定与人身权,忽视了公民的其他权利受损情况。与此同时,法律将权利主体限位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实践中突破此范围的权利主体比比皆是,却因法律的束缚而不能请求赔偿。对于此,笔者认为,在确定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可参考有关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加以完善,进一步规定自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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