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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以及发明权、发现权等权利被非法侵害时,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名誉权受到非法侵犯时所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三)正确把握赔偿标准科学的赔偿标准是体现法治进步、契合法治精神的标志,也是真正维护公民权益、保障人权的手段。受制于立法和司法的漏洞,我国国家赔偿中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尚未统一,缺乏明确的规定。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难题,过高过低的赔偿都不利于正确评判的做出,最终损害的多方利益。因而,就必须针对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一的现状做出相应的规定,正确予以把握。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角度出发:一方面,主观标准方面,即立足于致害人和受害人,全面考虑致害人的动机、过错、手段以及具体的经济状况等,对致害人的综合情况做出衡量。同时分析受害人的损失程度,结合其精神损害请求进行考虑;另一方面,客观标准方面,则应从社会角度出发,具体分析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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