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与实际侵害程度密切相关,更与国家的整体经济水平和经济状况相联系。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补偿手段,其并非处于主导地位,而是一种辅助性的措施。从我国当前的精神损害侵权的案件实例来看,数量繁多是一个明显特征,依据我国的法治现状和财力水平,并不能按照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违法原则对每一桩精神损害案件进行赔偿。同样,对于那些财力可以达到,有能力且应该赔偿的侵权行为也不能不赔偿。这就导致了赔偿范围问题的出现,如何明确界定赔偿范围,在符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兼备法理与人情则成为了重点。而这一范围的界定,无论是对于受害人,还是赔偿义务机关而言,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当前国家赔偿中有关精神赔偿的相关规定来看,《国家赔偿法》第30条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限定于名誉权和荣誉权,只有当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到公民的上述两种权利时,受害人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而赔偿也只能依此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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