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民委员会的发展和完善
范和程序等方面取得进步的同时,农村村民自治依然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主要表现在:1.职责不明,自治职能错位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管理本集体公共事务,发展公益事业,调解人民群众的简单刑事民事纠纷,正确引导村民发展经济,及时的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协助维护和保障社会治安等。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把村委会将视为自己的下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将不属于村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其管理,造成其原本的职责无法实现。2.自治组织经济状况较差村委会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经济状况较差,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在财政上缺乏应有的自主权。由于缺乏可调度的经济资源,财政支持能力较弱,很多基础公益性的建设都需得到上级的资金支持。由于对乡镇经济依赖的增强,使得乡镇政府大都处于权力互动的主导和优势地位,对村民委员会可以采取更多的行政命令与干涉。3.人员素质较低总体上村委会干部文化素质不高。文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