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困境与出路

陆可以明显提高农村土地的效益价值,但是这种股权合作化道路受到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较大,在经济水平较高的地区可以实现的很好,但在经济条件较落后的地区却很难实施。所以,笔者认为,“家庭农场”模式的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方式在我国现阶段具有较好的普适性,而且这种模式可以实现农村土地“生存保障”价值和“效益”价值的完美结合。农户可以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近、有偿地流转给农业能手和农业大户并从中获得流转收益,而受让的农业大户可以充分利用土地进行高效经营。但这种模式必须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界限明晰和登记制度完善为前提。注 释:①我国第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