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策探究
通化地区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情况,对如何加强民事执行案件的法律监督进行探讨,以促进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一、《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执行监督的法律现状在《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主要是法院内部的监督,即通过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这种内部监督往往约束力相对较差,更加容易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就检察机关来说,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监督立法上的空白,使民事执行中检察监督处于一种“缺位”的状态。在民事执行活动中法律排除了外部的监督,其产生的弊端是这种监督职能由审判机关独自的享有,那么在规则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审判机关往往会考虑维护自身的形象、自身的利益等因素,司法公正的价值观难以得到保障。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它所行使的检察监督权,无论从监督的深度和广度,还是从监督的法律严肃性来讲,比审判机关的内部监督更加具有权威性。对民事执行案件进行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个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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