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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策探究

别重要的方面,对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①二、《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执行监督活动的开展情况及成效2013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35条规定了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的依据,使检察机关在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时有法可依,更具可操作性。2013年1月22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民事检察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将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确定为执行监督工作的重点推进单位。截止2013年6月31日,吉林省通化地区共办理各类执行监督案件119件,发送执行监督的检察建议119件,法院全部采纳,涉案金额高达三千余万元。2013年6月,申诉人周某到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理由是二申请执行人在其提出上诉期间非法处置了被法院扣押的价值一百余万元的财产。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与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两级联动,整合办案资源,经充分调查核实后发现二申请执行人的行为已涉嫌刑法第314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故向法院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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