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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校园侵权的法律救济

律救济依据,如第40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是在实践中,大多侵害人在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后,根本就无力承担任何费用,更别说是什么赔偿金了。如此一来,大多受害人及其家属根本得不到法律救济,其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由此可以看出,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大规模校园侵权伤害案件损害赔偿过程中存在困境:被害人无法从行为人处得到相应赔偿。由于不能对受害人的损失更快更有效地做出赔付,侵权法就不能很好的发挥其损害填补功能。从而不能有效的解决社会纷争,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三、大规模校园侵权的法律救济(一)大力推行责任保险制度随着大规模校园侵权事件的不断出现,传统侵权法仅由加害人承担损失的观念正逐渐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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