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的经济法属性探析
法制博览2014年第2
惩罚性赔偿的经济法属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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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132032)“惩罚性赔偿的经济法属性探析”的阶段性成果之一。作者简介:陈媛(1988-),女,甘肃陇南人,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经济法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因与现有的法律制度存在冲突而饱受争议,这些冲突的存在表明我们还未能把握该制度的根本性质,因而不能很好地解释冲突产生的原因。从公私法划分、民法基本理论以及法律部门归属的三个方面予以分析,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根本属性,通过与民法制度的层层剥离,发现惩罚性赔偿与经济法存在着天然的契合,具有经济法的属性,并最终得出结论:惩罚性赔偿应当归属于经济法范畴。【关键词】公法;私法;民事赔偿制度;激励功能;实质公平一、问题的提出近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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