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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的经济法属性探析

草案》加大了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这比现行法律的规定提高了一倍。①这种由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惩罚性赔偿,不单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而且在《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中均有规定,可见,惩罚性赔偿已经成为产品质量责任承担的重要方式。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是指当被告的行为是轻率、恶意、欺诈时,由法庭做出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这一制度的目的首先是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弥补的基础上,对加害人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惩戒他人;第二是使加害人不能因收益大于赔偿的利益计算而放任甚至故意进行侵权行为。作为古代侵权法中侵害财产权的赔偿制度,早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罗马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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