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的经济法属性探析
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随着罗马法的复兴,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赔偿中一开始就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的发展却遭遇了相反的命运:伴随着国家权力的扩张,古代社会允许的私人对犯罪行为的惩罚,逐渐被国家取代,而在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损害赔偿制度也已经演变为纯粹的补偿性赔偿制度。随着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系的发展,大陆法系国家开始逐步接受这一制度,日本的法学界有学者主张引入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台湾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也明确加以规定,“因企业经营者故意所致之损害,消费者得请求损害额三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金”;与此同时,英美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迎来了新的变革:英国通过判例严格限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美国制定了《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命运起伏只是一个表象,透过表象,不难发现,对于产生这一制度的英美法系而言,惩罚性赔偿曾一度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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