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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的经济法属性探析

自身迅速的扩张而招致严格的限制;对于大陆法系而言,惩罚性赔偿向来以边缘的、饱受非议的法律责任形态存在和发展,其深层次的症结在于固有的公法与私法二元划分的传统。围绕惩罚性赔偿制度,一系列的矛盾悬而未决,主要表现在这一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存在理论上的冲突。本文旨在从公私法划分、民法基本理论以及法律部门归属的三方面的冲突,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根本属性。二、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初探(一)对公法与私法界限的冲突1.法律渊源综观惩罚性赔偿的历史脉络,不难发现,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是一项基于逻辑推论而产生的法律制度,而是基于社会对不法行为的惩罚和控制需要而自发产生的一种制度。②因此,惩罚性赔偿法律渊源的诞生早于乌尔比安和查士丁尼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③即使在民刑不分的中国古代,这一制度仍然得以形成,这就解释了它为何会屡屡突破公私法划分的界限:因为它本不能被公法与私法这样画地为牢的划分制度所合理解释。日本民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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