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的经济法属性探析
星野英一曾对这种刻板的二元化分发表过以下看法:“就算存在公法、私法的区别,两者在构成上也是有问题的。即社会上的确存在着公法关系、私法关系这两个领域,而法律也存在公法、私法两个领域,在一方的关系(公法关系或私法关系)中适用另一方的法领域(公法或私法),在纯理论上是能够理解的。但是,某一制度、规定如果适用两种社会关系的话,且不说其适用公法还是私法,至少可以说,其中存在着贯通两法的应该解释为是共通法、一般法的构成。这种说法应该更为妥当。同样内容的法规、法原理因为偶尔适用于不同的对象就被当作公法或是私法未免太出奇了吧。”④诚然,一种制度存在着贯通两法的性质,这在法学研究范围内并不奇怪,过分依赖公私法二元划分的理论,就会陷入对这一制度无休止亦无进展的争论中,我们须承认,一种法律制度,既包含有公法的属性,也同时包含着私法的属性,至于哪一种属性为其根本属性,需要结合这一制度的内容、属性、价值等多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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