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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的经济法属性探析

考量,不能因为惩罚性赔偿嵌入了民事的救济手段,就理所当然把它划归入私法领域。我们确实有必要对不同时期的法律概念予以甄别,特别是在古代和近现代不同的历史维度,但不可否认的是,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对于恶意侵权的威慑、遏制思想与古代法律制度中的惩罚性思想一脉相承,具有非常显著的惩罚性质。因此,从法律渊源的角度予以考察,我们必须承认惩罚性赔偿源自于公法,至少必须承认该制度中的惩罚性特征沿袭了古代法律制度中的惩罚性思想,不论是在私法发达的古罗马,抑或是在民刑不分的中国古代,这种运用政府之手惩罚加害人的制度是惩罚性赔偿的公法渊源。2.法律价值毋须多言,公法制度在客观上的表现为一系列强制法,通过政府的强制控制手段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私法制度则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明确权利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后的救济方式。可见,公法的法律价值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私法的法律价值在于保护私人的权利不受侵犯。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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