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的经济法属性探析
合了民法所谓“等价有偿”的规定,消费者获得商品的实用价值,而经营者获得商品的价值。但是,在这种形式的背后,却有着巨大的漏洞。比如,双方的地位表面上平等,实际上不平等,商家拥有巨大的财力和垄断可能性,常常使消费者无法做出有效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得不”接受交易的条件,达成交易。又比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缺乏对产品的认识,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这一软肋,实施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财货交易形式上是公平的,实质上却是不公平的,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主要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恶意产品侵权行为进行规制,体现了对实质公平的价值追求,与经济法的价值追求不谋而合。(四)法律部门归属探析——属于经济法范畴经济法是国家调控经济的法律制度,因此,对于这一法律部门来说,其一方主体的确定性决定了其强烈的公法性质。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来说,惩罚性与赔偿性并存,如前文所论述的那样,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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