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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的经济法属性探析

是相较于赔偿性来说更加核心的特质。惩罚是公权介入的典型表现。惩罚之所以出现,缘于这种行为极强的负外部性,这种行为不仅限于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还影响到了其他主体。例如产品责任,由于双方地位的悬殊,这种侵权行为不论是从侵害范围,还是从侵害程度来说,都具有非常强的负外部性,极易波及整个市场范围,破坏市场秩序,侵害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民事责任的设置肯定是必要的,而遏制这种强烈的负外部性还须运用公权以及经济法、刑法、行政法等对其进行干预。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归属于经济法范畴,以发挥其惩罚与威慑的社会控制作用,并借用其特有的激励作用完善市场秩序的监管。四、结论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具有多元性,是补偿、惩罚、威慑与激励的有机组合。在补偿的基础上,对加害人可以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以彰显其惩罚特性,因此不论是在美国的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亦或是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都特别强调了这种特殊的赔偿方式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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