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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的经济法属性探析

用范围,即欺诈、恶意侵权等行为。通过这种特殊的惩罚赔偿的方式,形成对加害人的阻吓和威慑,以防止类似的侵权行为再度发生,从而达到规制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正义的目标。通过惩罚金的分配,使个人合理范围内的利得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持一致,借此激发受害人的维权积极性,形成配合、弥补政府监管的有利局面。本文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这一角度入手,分析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冲突。首先是对公私法二元划分的冲突,惩罚性赔偿与古代法律制度具有一脉相承的惩罚思想,是其公法性质的思想渊源,另外,惩罚性赔偿以惩罚性为其核心价值,而惩罚性的特质可进一步引申为公法价值,因此,惩罚性赔偿具有公法性质;从内容上看,罚性赔偿制度虽然与民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与民法基本原则、民事赔偿制度存在强烈的冲突;从形式上看,这一制度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单行法中,有的属于经济法领域,有的又隶属民法范畴,但从该制度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趋势看,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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