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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促进劳资自治

留。其次,罢工权是集体谈判权实现的保障,缺乏罢工权的集体谈判无异于集体乞讨。最后,立法对于罢工权不予规制并不能制止或减少罢工,相反因缺乏法律规制的罢工违法、无序状况严重。既然立法无法取缔罢工行为,倒不如顺应工人的需要确认罢工的合法化,并通过法律规制将罢工行为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之内。通过立法规范罢工权的行使,可避免无序罢工所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也可以减少因缺乏法律规制给政府带来的压力和冲击。我们不可能消除罢工,但可以通过罢工立法管理好罢工。笔者认为,罢工的合法化与严格规制违法罢工的行为必须同步进行。罢工权的合法化必须以深化工会体制改革、完善法律规范为前提。必须彻底改变工会代表性不足的问题,落实基层工会的直接选举制度。否则罢工权的合法化依然无法改变抛开工会罢工和违法罢工的局面。至于罢工权应作为一项宪法权利还是一项劳动权利。笔者倾向于将其定位于劳动权利,以区别于政治性罢工,必须限定罢工的经济目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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