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促进劳资自治
商,改变同行业内不同企业的劳动条件差别巨大所带来的劳动力流动频繁的状况,稳定劳动关系。为此政府应为行业协会的组建提供政策和法律保障,通过工会与行业协会的谈判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实现劳资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同时,组建行业性劳务派遣用工工会联合会,开展跨企业的行业性集体谈判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三)承认并规制罢工权对于罢工权的立法确认,我国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即罢工权缓行说和罢工权入宪说。笔者认为罢工权缓行说的担忧并非没有道理。发达国家的罢工权从否定到肯定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时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才回归到今天的理性发展状况。我国历史上缺乏法治的传统,法治意识淡薄,贸然的宣布罢工的合法化,可能会引发社会的混乱局面,这种担心不是没有必要的。但笔者认为我国应确认罢工权的合法化。首先,确认罢工权是我国担负国际义务的体现。我国已经批准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对于其中的罢工权条款并没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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