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探析
或缺的解决方式。一、建立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必要性分析环境纠纷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科技关联性,决定了行政机关介入并处理环境纠纷的必要性。行政机关处理环境纠纷形成了“行政准司法制度”的现象,把行政和司法两个领域结合在了一起,弥补了司法救济的不足。日本学者认为:“在公害纠纷中,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有与司法救济同等的重要性”[1]。(一)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具有及时性行政机关作为公共机关,依靠其政治力量,能使纠纷处理花费较少成本并且简易迅速地得到解决[2]。与传统的司法程序相比,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优势则显得尤为明显。一方面,环境行政机关承担着环境管理的职权,既可依法进行调查确定侵权事实,又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制止正在进行的环境侵害行为,防止损害继续扩大,这些都能及时有效的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另一方面,行政处理与诉讼方式相比,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在受理、调查取证和作出裁定等程序上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可以更加省时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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