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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探析

纠纷工作人员,使得环境纠纷受害者得不到任何的指导,从而造成了一种“投诉无门”局面。因此情形,应当借鉴日本和韩国的经验,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职能部门来解决环境纠纷。该机构不但要对环境纠纷进行处理,还要对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赋予强制执行力,从而使环境纠纷得到更加彻底的解决。(三)加强环境宣传和教育的力度,建立公众参与机制环境污染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环境权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权,从而决定了环境纠纷的处理活动涉及广泛而复杂的社会问题,并与公民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因此让公众参与其中无疑是一个明智之举。建立公众参与机制能够增强环境保护的社会力量,加深环境纠纷处理的群众基础,为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提供有效的保障,最终实现环境纠纷预防与处理的民主化和法制化[6]。五、结语鉴于目前我国环境纠纷问题日益严重,已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立有效健全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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