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探析
有关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立法不健全,对证据的采集、因果关系的推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损害赔偿的方式等方面尚未做出具体规定,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留下了太大的空间,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公平有效、正当合理是处环境纠纷的准则之一,所以要使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有法可依,完善相关立法刻不容缓。对《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法》的制定,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应并重。在实体规定方面,坚持行政裁决为主要处理方法,行政调解予以辅助。在程序规定方面,为了更有利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环境行政机关任可以因为其做出的行政处理而成为被告,也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对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受理的条件和范围应予以明晰,只要有一方当事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就有义务受理。(二)设立专门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构在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只是环保行政部门的一个附带功能,没有专门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构和专业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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