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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探析

序。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及其他单行的防治法对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只是简单地做了“依当事人申请”这一启动程序,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受害人的申请之后应如何处理,具体的受理范围和处理权限有哪些等等,这些重要问题都没有做明确具体的规定。(三)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结果缺乏强制执行力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结果强制力的缺乏,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充分有效地利用环境资源,而且极大地降低了环境纠纷解决的效率造成了政府行政资源的浪费。在这种形势下,即使调解成功,得不到有力的执行,却也使得行政机关成为了一个无用的摆设。四、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完善的建议当前中国环境纠纷发生的频率和程度都已经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由于这些环境纠纷达不到及时的解决,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针对我国当前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做出如下建议:(一)健全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立法当前中国的环境纠纷之所以难以有效解决,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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