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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探析

正意义上将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纳入议事日程。2.缺乏统一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法律制度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关于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国家立法,只有一些抽象分散的原则和规定。有关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规定仅存在于《环境保护法》和其他单行防治法中。立法的缺失,制度的不健全,这就使得我国在解决环境纠纷中步履维艰。(二)纠纷处理的行政依附性1.环境纠纷处理机构的独立性难以保障公平合理、正当有效的纠纷处理必须具备两个要件:处理机构的公平中立性和处理标准的正当合理性。在我国,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行使国家管理权的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环境纠纷。实践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既是执法者又是裁判者,这就导致了执法权和司法权的竞合,显然与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相悖,极大地降低了环境执法的效率,阻碍了环境司法公正。2.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程序性不够明确法律制度的实施必须要有与其相配套的运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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