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探析
境纠纷处理机制的现状及不足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水法》、《草原法》以及其他的一些单行法中,都多多少少地涉及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方面的规定。《环境保护法》已经对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作出明确规定,即受害者可以依法向具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提出赔偿请求。该规定为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顺利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此外,关于其他自然资源如:土地、矿产、水、森林草原等纠纷的解决,行政处理与民事诉讼相结合的“双轨制”是我国现行法律之选择,即“民事责任行政化”。与日本和韩国这些环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还存在很多问题,造成这些缺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立法缺乏统一性,缺乏实践性。(一)有关行政处理环境纠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善1.缺乏配套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政策对于环境纠纷的处理,国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政策,而且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并未在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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