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探析
入调解环节;如果纠纷仍没得到解决,则转入调解环节。韩国的仲裁程序比较特殊,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都可以主动提出。仲裁协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如果对仲裁协议不满意,可以在收到仲裁协议书后的两个月内提起民事诉讼,否则一旦表示同意接受仲裁协议,则不能再行提起民事诉讼。此外,仲裁委员会如果在仲裁中发现纠纷通过调解来解决更加合适,可以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仲裁程序转入调解程序,仍由仲裁委员会主持;如果任意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则应当继续进行被中止的仲裁程序。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日本与韩国最大的成功之处在于建立了完整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立法体系,设置了独立于一般行政机关的环境纠纷行政司法机构,这样做的优点是:简化程序、充分利用行政资源、提高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促使环境行政机关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虽然也有不足之处,但同样可以为我国提供有益的借鉴。三、我国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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