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探析
严格地确认法律事实,也不会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做出明确的裁判,而是让当事人在这种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这样有助于迅速有效地解决环境纠纷。裁决是公调委接到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后依照司法程序对环境纠纷做出裁判的行为,这是公调委作为所谓的环境法院在进行事实认证后,根据法律规定解决纠纷的方式,类似于司法制度[5]。但公调委在性质上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这又体现出其“准司法性”。(二)韩国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由于环境纠纷频繁且大量发生,韩国通过立法设立了环境纠纷解决委员会专门解决环境纠纷,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具有单方面做出裁决决议的权力。双方当事人一旦接受了委员会的调解建议,环境行政制度就成为唯一解决环境纠纷的方式,为环境司法制度提供补充和支持。韩国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方式分为前期调解、调解与仲裁三种。前期调解和调解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前者是后者的前置程序,如果在前期调解中能解决纠纷,就无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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