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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探析

纷解决过程中来。此外,环境行政机关应当适时公开环境信息以便让公众了解和监督,从而有效地预防环境纠纷的发生。二、国外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的介绍及评析(一)日本的环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四大公害”给日本造成了极大的环境影响,痛定思痛,日本在实践中建立并完善了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1970年,日本颁布了《公害纠纷处理法》,规定设立专门的公害纠纷解决机构,分为“公害调整委员会”和“都道府县公害审查会”两级,成员都必须经过严格筛选和任命。前者负责重大公害纠纷,涉及两个以上都道府县的广泛地域的公害纠纷;后者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害纠纷[4]。两者之间不是上下级关系,各自的管辖范围有法律根据现实的具体情况加以规定。若当事人对审查会的处理结果有异议,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交由公害调解委员会进行处理。日本的公害纠纷行政处理有斡旋、调解、仲裁和裁决4种方式。斡旋、调解、仲裁类似于司法程序,但又与诉讼方式不一样,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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