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银保合作”模式有关欺诈的认定
法制博览2014年第2
浅析“银保合作”模式有关欺诈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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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3年安徽大学江淮学院院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XC2013008)。作者简介:姜弯弯(1989-),女,安徽大学江淮学院文法系2010级法学专业本科在读;徐业富(1992-),男,安徽大学江淮学院文法系2011级法学专业本科在读;张林(1991-),女,安徽大学江淮学院文法系2011级法学专业本科在读;胡骏(1991-),男,安徽大学江淮学院文法系2011级法学专业本科在读;陶瑞婷(1992-),女,安徽大学江淮学院文法系2010级法学专业本科在读。【摘要】“银保合作”制度是我国学习西方文化制度的产物,历经多年渐与我国国情相结合,体现我国特色。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业的繁荣和经济发展。1995年银行与保险合作首次在国内出现①,很快便在我国各大银行开展起来,自我国实行这一制度以来,一方面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尤其在近几年,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着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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