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银保合作”模式有关欺诈的认定
更严格标准的惩处措施来防止其不规范操作行为,我们认为应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使“金融消费者”受欺诈的行为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赔偿条款的保护,让法院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权益受损的储户获得真正意义的法律保护,并使得侵权人深刻感受到我国法律的威慑力。上述均从实体法方面严格责任,而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辅相成,下面则从程序法规范上保障储户法益。利益受损后采取诉讼维权的,必然面临举证责任的问题,在发生“银保合作欺诈储户行为”的案件时,维权的第一道难题就是举证,作为弱势群体——金融消费者,我们认为应加重银行或保险机构的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程序的公正、合法,能更好的保障实体法所主张的权益。四、结语在“银保合作”遇到的问题中,如何认定欺诈是适用相关法律解决纠纷的关键,重塑银行信誉,消除民众对银行信任的疑虑;提高政府公信力,加强其基于公正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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