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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银保合作”模式有关欺诈的认定

产品要有监管,甚至要把这种监管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强制性要求银行信息披露、对于有风险的要做出警示。同时,在签字确认方面,采取客户阅读签字的方式⑥。建议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其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中有关对“银保合作”欺诈行为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因为“银保合作”中的“欺诈”与一般民事行为中的“欺诈”相比有特殊之处,需要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专门规定,列明哪行行为属于“银保合作”中的欺诈。此外,对于出现欺诈时的具体责任应包括一是承担行政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措施,增加法律对该种行为的威慑力;二是承担民事责任,对损害方进行民事赔偿,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使得储户可以就损害享受双倍赔偿,推动“银保合作”规范发展。从立法审判方面,立法机关应加强对银保产品规制的立法,以法律、法规规范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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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bl201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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