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中专利侵权的政策考量
了才智并有助于社会发展已经超出了法律所能评价的范围,而且使用费还受到诸多市场因素影响,因此,所谓合理确定最终只能由法官予以估堆,其科学性和客观性值得怀疑。当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俱是过渡性产物,也是折衷性产物,基于此,不考虑当下背景简单地评价其功过得失难免偏颇。专利标准问题不仅是个法律问题,也是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并非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问题,也非短时间所能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的目的不在于构建专利标准问题的所谓的最优设计,而是对行政和司法政策走向做功能抑或是程序上分析,使之更符合社会需求。在目前高科技居于重要地位的时代背景下,我国须尽快采用积极合理的标准策略及原则,主动调整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使之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度各方面相互调和。[5]注 释:①第20条规定经专利权人同意,专利被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组织公布的标准中,且标准未披露该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实施该标准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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