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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中专利侵权的政策考量

使用,法院可以判决实施者给予专利权人一定的合理使用费予以补偿,但对于出于垄断或者恶意打击竞争对手目的不披露的,应视为专利权人承诺免费许可。这其中,参与制定标准与否不仅可以作为评定义务与责任的依据,还可以作为判定专利权人主观意图的重要因素。五是斟酌内容的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多数专利权人往往以其专利权被侵犯为由诉请标准实施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精神,上述请求不予支持。由此,法院是径行驳回其诉请,还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告知其将诉请变更为使用费补偿,还是直接判定使用费补偿呢?而如果在二审阶段则不允许诉请变更,是径行发挥重审,还是直接判定或者改判使用费补偿呢?在相应诉讼阶段,法院有义务释明吗?另外,“答复”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专利的创新程度及其在标准中的作用、标准所属的技术领域、标准的性质、标准实施的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使用费的数额。这恐怕令法院勉为其难,专利技术是否凝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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