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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中专利侵权的政策考量

也会更高。民众不仅能够享有更多的信息来理解标准中公共政策的含义,也将获得更多的机会来影响公共治理的组织和制度。这种多元模式下的标准制定将有利于政府沟通与协调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和关系,赢得民众的普遍信任和尊重,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预防、消除矛盾。四是斟酌未披露专利信息的原因。根据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在标准建立初期,标准的提案工作小组要求参与标准制订的各方申报与该技术方案有关的知识产权,此即是一个声明和披露的过程。在披露过程中,如未声明提交的技术包含专利或专利申请,则将被认定为一个不含有专利技术的技术标准提案,而如果声明人仅在事后主张自己知道的知识产权权利的,则违反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破坏了规范采用者的知情权,其主张的权利将不被支持。[4]若确系标准化必需的专利,且标准组织未要求披露的,标准实施者不构成侵权,也无须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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