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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制问题的思考

和环境监管失职罪。2006年7月,对上述环境污染犯罪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明确规定。2011年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但是目前我国立法上没有专门针对重金属污染犯罪的具体罪名、具体的刑罚制度与量刑尺度。随着重金属污染事件层出不穷,重金属污染对坏境污染和民众生活造成的后果愈发严重,重金属污染防治立法中应该专款规定重金属污染犯罪的刑事责任,并具体化其罪名、量刑情节与尺度、罚款额度等。注 释:①李鑫.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2.②常纪文.我国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③李萍.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中政府环境责任的法律问题研究[D].屮南林业科技大学,2012.④湘江镉污染事件内幕:污染仍在继续谁在说谎?[N].中国青年报,200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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