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制问题的思考
上甚或更长。第三,责任形式上,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重金属污染责任主体在二者或二者以上时,可以要求他们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先承担和履行责任,然后再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以提高责任主体的违法成本,增强他们相互的守法意识。2.完善重金属污染行政法律责任重金属污染的行政责任制度通过两方面来完善,一是对渎职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追究;二是外部行政相对人行政责任的追究。由于造成重金属污染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可以由环保部门根据情节不同,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对于重金属污染的责任人,应该采取财产罚、行为罚的形式,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责令污染责任人限期整改来切断污染源并限制其生产活动。3.增加重金属污染刑事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作为最具有威慑力的法律责任,对重金属污染的防治具有极重要的意义。1997年《刑法》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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