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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制问题的思考

任人的责任,对监管不力的市、县环保局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对造成环境危害的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经查负有监管缺失责任的当地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的防治,可以借鉴江西省的部分做法,在借鉴发达国家的重金属污染责任体系的同时,结合地方的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情况,建立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完善重金属污染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重金属污染防治责任中最主要的一种形式。以污染付费原则为基础,借鉴美国法律中的责任制度来制定符合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情况的民事责任制度。第一,在归责原则上,应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发生了重金属污染的事实,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必须要承担责任。第二,追溯时效上,应延长诉讼时效。重金属污染具有长期性、隐蔽性、复杂性、危害大等特点,其损害结果难以在短时间内表现和评估,所以对重金属污染的追溯时效应该延长至40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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