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制度比较研究
。本文从几个方面将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汽车召回制度相比较,指出我国现行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探讨将其完善的措施。一、我国汽车召回制度概述汽车召回,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指对已经售出的汽车产品,由于在设计或制造方面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存在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危险,厂家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召回申请后,经批准对已售出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汽车召回制度在1966年由美国创设,现在许多汽车工业发达的国家都有了各自的汽车召回制度。我国在汽车召回方面的立法,迟于西方一些国家。2004年正式实施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召回规定》),是我国在汽车召回领域的首次立法,而2013年正式施行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召回条例》)与《召回规定》相比立法层级有了提高,在惩罚力度、主管部门分工等方面是对《召回规定》的完善。尽管如此,与汽车召回制度较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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