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制度比较研究
的汽车召回制度仍存在着一些不理想的地方。尤其从《召回条例》正式实施之后,相应的不足之处渐有显露,因此有必要将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与一些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二、发达国家的汽车召回制度(一)汽车召回制度的法律依据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在汽车召回的因素方面做出了规定。其各州的《柠檬法》解决汽车的偶然性缺陷问题。另外,《美国法典》、《联邦行政法典》、《产品责任法》、《大气清洁法》中均对汽车召回作出了相关规定。日本。日本的汽车召回制度于1969年建立,其法律依据包括《道路运输车辆法》、《问题汽车召回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和《机动车型式制定规则》等相关法规。欧洲。英国的汽车召回制度始于1979年,依据是《汽车安全缺陷法》和相关消费法律。法国于1984年建立汽车召回制度,依据是《消费法》和《产品法》。德国的相关规定体现在《设备安全法》、《产品安全法》中。(二)汽车召回制度的立法层次与中国相比,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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