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制度比较研究
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汽车召回制度已经相对完善和成熟,其立法层级相对于中国较高。如美国、日本、英国都是由国家专门制定法律来规定汽车召回制度,法国是由法律条款来规定的,德国是由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来规定。立法层级较高使得其国内企业对汽车召回有足够的重视,在与其他法律配合使用时能够权责分明,主次清晰,而主管部门在实施召回时可以清楚地确定处罚依据,按照法律的相应规定确定对应的处罚力度。(三)召回模式汽车召回的模式主要可分为自主型、强制型、自主和强制结合型三种。自主型召回指企业按国标自主研发生产,自行担责,国家在质量抽查中若发现有缺陷汽车产品,即进入汽车召回程序,该模式以美国为代表。而强制型汽车召回中,将自己提出的生产标准去国家机构认证,确认合格后可以进行大规模生产,该模式是国家对社会担责,如日本以及欧洲大部分国家。中国采用的是第三种模式。(四)惩罚力度美国。TREAD法案规定,厂家若隐瞒严重的质量缺陷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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