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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制度比较研究

事实将被处以高达1500万美元的罚金,相关负责人可能被判重达十五年徒刑。在上世纪80年代,美国某汽车公司就因为明知汽车有缺陷而隐瞒致使一起事故发生而被处以1.25亿美元的罚金。而隐瞒缺陷的原因是因为与事故伤亡赔偿相比,选择召回要付出巨额的召回费用。日本。一些制造商同样为了回避巨额召回费用选择隐瞒缺陷情况,此后日本国土交通省修改了对生产商“隐瞒召回”的处罚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中“法人,个人罚款20万日元以下”修定到“法人,个人罚款2亿日元以下”,对“隐瞒召回”的个人要判“一年以下徒刑和300万日元的罚款”。三、汽车召回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召回规定》相比较,《召回条例》的立法层级已上升为行政法规,且惩罚力度有了大幅度提高,最高可处以一亿元的罚金,这些都体现了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进步,且与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相比差距减小,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一)法律上的不健全《召回条例》对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缺陷调查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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