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制度比较研究
没有明确规定,在大众DSG召回事件中,国家质检总局从开始调查到通知大众公司实施召回,历时一年多,这使得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风险大大增加。并且,《召回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当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应在多长期限内通知企业召回,这样容易导致隐患在继续,缺陷产品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二)第三方专业权威检测机构的缺乏在我国目前实践中,国内的专业汽车检测机构多少与官方有些联系,而无官方联系的与汽车生产商之间也有利益关系。这种情况下想让检测机构难以作出公正客观的检测报告。而消费者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对这些汽车检测机构作出的检测结果也不必然认同。因此,为使检测结果更具真实性,就需要设立作为第三方的汽车检测机构。(三)可操作性上的不足现行法律对国务院各监管部门的分工无明确规定,因此在工作中容易相互推脱,很难高效完成工作,不利于节约资源。其次,当汽车零部件出现问题而需要召回时,法律没有明确是由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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