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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制度比较研究

车生产者还是零件生产者去召回,这就很容易导致二者相互推诿。另外,《条例》中指出,启动缺陷调查的是主管部门,且监管职责仅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而有切身利益关系的消费者在缺陷汽车的调查认定中却没有发言权。四、完善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措施(一)明确汽车召回的有关期限法律应当对汽车产品缺陷调查以及召回过程中的合理期限予以明确规定,防止汽车产品缺陷的久拖不决,避免给众多汽车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失。例如,应当限定主管部门、生产者和认证机构开始缺陷调查的期限;另一方面,当主管部门确定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时,在多久的时间内通知生产商召回需要法律明确。因为在确定缺陷存在的情况下,不及时通知制造商召回所带来的危害更是显而易见的。再有,应当规定在主管部门通知生产者召回时,生产者应当在多久期限内采取召回措施,对未在法定期限实施召回的生产者,责令其召回。(二)设立第三方缺陷汽车产品认定机构在这一点中,重点强调的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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