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制度比较研究
认定机构,而是第三方。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中,我们应当设立作为第三方的缺陷汽车产品认定机构。因为在我国的召回实践中,若想在缺陷调查时能对汽车产品是否构成缺陷作出真实又公正的认定,需要该鉴定机构没有官方联系且与企业之间也没有利益关系,因此建立了独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才能排除制造商或者相关部门对与之有联系的鉴定机构产生的干扰。(三)增强汽车召回制度的可操作性可操作性的缺乏多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因此对于负责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律应将其分工和各自责任范围予以更具体的规定,这样才能实现权责的分配有明文的法律依据,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另外,法律应对零部件召回的责任主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汽车零部件出现缺陷时,汽车生产商与零件生产商互相推脱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再有,在缺陷调查的过程中,不应把管理和监督职责仅仅赋予相关主管部门而忽略消费者。消费者不仅是使用汽车产品的人,对汽车在使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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