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探地理标志立法之完善
促进社会发展。(三)设置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机构,构建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地理标志双轨保护体制存在的诸多问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与推广使用造成困扰,应该得到尽快地解决。建议:参照法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做法,设置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机构,构建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明确地理标志保护机构的权责,实施地理标志开发保护战略,有效防止权力行使、法律效力以及权利主体的冲突,实现地理标志的统一保护。以充分开发利用我国自然资源的优势,增强市场主体的竞争力,特别是国际经济贸易的市场竞争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此外,还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发挥起作用并在实践中予以贯彻实施,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李宗辉.地理标志的特点及其立法保护[J].中华商标,2009(10).[3]魏丽丽.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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