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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适格问题研究

而设置的一种制度”。[2]赋予公民独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合乎法理和情理的。2.目前世界上多数的国家都高度重视个人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在涉及环保,反垄断等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往往是从一个非常广泛的意义上说,来承认原告的诉的利益。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原告的资格要求,使官司的提起降低难度。但为了防止个别人“滥诉”,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公民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公民可以理所当然地在实践中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会面临法院解释的态度的影响,这是值得我们立法参考的地方。综上所述,我认为我们应该优先考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主要诉讼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补充起诉,检察机关可以作为环境污染行为构成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设计这样的原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因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标准是动态的,需要考虑的因素不光有自己的部门职能,还要考虑社会发展需要的程度。参考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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