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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适格问题研究

提起诉讼的责任。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最为恰当。而且,各国普遍已将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之机关。[1]然而,我国并无此规定。检察院有人力和财力的优势,而且也有很强的能力来对抗诉讼,因此其参与公益诉讼,或将能够更好地完成立法保护公众利益的作用。根据上面内容对原告主体资格的分析,相关司法解释在未来得修改制定中,到应对法律规定的机关进行具体完善性的规定。(三)应适当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加入公民个人由于公民个人势单力薄往往难以和实力雄厚的利益侵害者形成对抗等等,此次的新民事诉讼法未能把个人纳入到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中,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为了更好的保护公共利益,笔者倾向于赋予公民个人原告资格。原因如下:1.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社会责任对于有损公众利益的行为,公民应主动承担起监督,检举和起诉的义务。故“公益诉讼是在将国家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审判权和人民的监督参与权融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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