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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适格问题研究

赞成将公益诉讼条款置于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之后的看法,因为公益诉讼的起诉的主体非常特殊,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对原告资格的规定,故可视为原告资格之例外的规定。三、新增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一)法律条款应进行细化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之所以是这样的原则,是因为缺乏实践经验,难以提供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真的需要这个制度,如果没有具体规定,将导致在实施过程中,让人们不知道该怎么办。相关的司法解释非常的缺乏,应该针对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做出具体的解释。而且,针对新民诉法将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规定为法定部门和有关组织,太过笼统,应做出更加具体明确地规定,尤其要解释清楚主体的具体范围。以避免实际操作中各种主体界定不明问题的发生。(二)应把国家机关起诉主体的规定具体化我相信,国家机关既是管理部门又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是不合情理的。应单设一部门负责这部分才更合适。国家相关部门仅应作为补充,更应该由社会团体担负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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