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法制博览2014年第2
论我国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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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论文为作者主持的福建工程学院科研启动基金项目《业主委员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GY-S0806)的阶段性成果。【摘要】我国现行立法对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问题缺乏明确具体规定,引发法学界和实务界众说纷纭、争论不休,也给物业管理实践带来混乱。因此,我们研究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规定模糊,甚至有意回避,导致我国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实务界对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争论不止、莫衷一是,并给实践带来混乱。因此,我们探讨确认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合理性以及司法实践中如何确认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一、我国法学界对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主要观点(一)业主委员会为社团法人,当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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